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訴,785,201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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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8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宗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守維間因100年度訴字第785號侵權行為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0年12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1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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