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8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建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守維間因100年度訴字第78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0年12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1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因同案被告陳宗佑已先提起上訴,並經本院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在案,如陳宗佑已繳納,本件上訴人即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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