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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18號
上 訴 人 李榮田
王至輝
以上上訴人與鄭銘澤、鄭俊皇、鄭方柔間因100年度訴字第918號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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