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7號
原 告 陳秋盛即岱亨石材工程行
被 告 路竹華谷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日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
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兩造簽訂工程承攬契約,於民國(下同)96年6 月間承攬被告之「泛喬天悅國際飯店B1F~RF 外牆工程(外牆壁材乾式施工工程)」,惟被告尚積欠差額工程款新台幣共計1,618,717 元為由,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聲明異議而依法視為起訴。
惟被告於100年1月10日具狀主張依兩造工程承攬契約約定:「九、法院管轄:…2、本工程若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均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是本院無管轄權,聲請將本件移送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等語,有被告提出之工程承攬合約書影本、民事聲明異議狀各1 份在卷可稽,足見當事人兩造已合意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
次查,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載明之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路86號,而其商號地址亦位於高雄市○○區○○路城隍巷11之17號1 樓,有原告提出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雖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南市仁德區○○○路19號,有原告提出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1 份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附於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38067 號卷可參,然被告既具狀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自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對兩造最稱便利。
從而,依兩造工程承攬契約之合意管轄條款及為便利兩造應訴,爰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