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華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克銘
被 告 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方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被告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異議,依法本件視為起訴,原告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月26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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