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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原 告 陳弘學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律師
被 告 王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32,83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556元,扣除原告已經繳納之裁判費8,480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76,07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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