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重訴,32,2011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2號
原 告 泰昌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唐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拍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提出原告公司、被告公司及訴外人金豐富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

二、被告公司既經主管機關廢止公司登記,依法應進入清算程序,是應陳報被告公司是否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是否清算完結,並提出相關資料。

三、若被告公司未依公司法、章程未規定,且股東會未另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即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代表公司,是應補正被告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併請更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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