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重訴,34,2011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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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蘇碧鳳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周炳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2月14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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