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9號
上 訴 人 王媺惠
被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3,57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月6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