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玉井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莊瑞西
代 理 人 蘇巧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4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2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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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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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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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縣玉井地政│台南縣玉│99年3月15日 │7,400元 │NA0000000 │
│ │事務所莊瑞西 │井鄉農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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