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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鹽行分行
法定代理人 王天來
訴訟代理人 陳妙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於民國99年5 月14日遺失,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3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33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1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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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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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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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黃英弘 │大眾商業銀行安南簡│99年5 月25日│ 123,000元 │ 0000000│
│ │ │易型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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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英盟企業社廖首英 │京城商業銀行府城分│99年5 月15日│ 141,000元 │ 0000000│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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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愛爾俐企業社常如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99年4 月30日│ 4,515元 │ 0000000│
│ │ │永康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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