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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丁忠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6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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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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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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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丁忠成 │台南縣西港鄉農會 │99年6月10日 │8,360元 │F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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