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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訴訟代理人 謝枋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5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167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
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5月5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1月5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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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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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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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正中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新│99年2月10日 │1,220元 │JN0000000 │ │
│ │ │營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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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海吉兒 │臺灣土地銀行新營分│99年2月28日 │1,412元 │AOB0000000 │ │
│ │ │行 │ │ │ │ │
├──┼─────────┼─────────┼───────┼─────────┼────────┼──┤
│003 │優達樹脂化工股份有│臺灣土地銀行新營分│99年3月7日 │16,176元 │AOB0000000 │ │
│ │限公司毛榮三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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