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除,393,2012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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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唐麗英 住桃園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發行公司「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即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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