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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百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碧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0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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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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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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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興南鑄造廠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延平分│99年4月30日 │31,395元 │GN0000000 │ │
│ │公司鄧志清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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