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除,41,2011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吳素珍
代 理 人 吳上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6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6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7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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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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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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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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