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張文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02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7月2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3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張文豪│陽信商業銀行台南分行│99年7月30日 │50,235元 │AD0000000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