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沈慧英
代 理 人 毛秋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44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44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2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6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 1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45762-8 │1 │100 │
├──┼────────────┼───────┼──┼──┤
│ 2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60818-1 │1 │400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