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周昆達
兼訴訟代理人 周昆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66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 │1 │1000 │ │
├──┼──────────────┼──────────┼──────┼───┼────┼───┤
│002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 │1 │500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