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呂月美
代 理 人 王茂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0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0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7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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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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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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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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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股票 │1 │5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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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股票 │1 │9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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