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除,579,20120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79號
聲 請 人 陳高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9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 份在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

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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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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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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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三代營造有│合作金庫商業銀│100年5月25日│ 2,100元  │0000000 │
│    │限公司    │行北臺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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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三代營造有│合作金庫商業銀│100年5月25日│ 5,250元  │0000000 │
│    │限公司    │行北臺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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