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除,596,20120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必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延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1月1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2號公示催告在案。

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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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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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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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莉久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100年3月14日│401,698元 │ED0000000 │
│    │公司張智淵  │行新市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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