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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必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延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1月1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2號公示催告在案。
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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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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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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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莉久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100年3月14日│401,698元 │ED0000000 │
│ │公司張智淵 │行新市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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