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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葉明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5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330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
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6月25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2月25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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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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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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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龍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E0000000 │1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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