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號
聲請人 謝宗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2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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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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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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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魏泰然 │玉山商業銀行佳里分│99年7月10日 │26,300元 │AA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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