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除,72,2011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吳月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31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8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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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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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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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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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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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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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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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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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 │1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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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 │1   │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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