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勞執,1,201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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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綺庭
相 對 人 艾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金龍
上列聲請人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依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資方同意於100 年12月30日匯入工資予勞方帳戶,惟截至100 年12月30日下午17時止,未見相對人匯入工資予勞方,顯見相對人無履行其義務之意願,為此提起本件聲請云云。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固有明文,然上開調解或仲裁,係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規定之調解或仲裁程序所成立之調解或仲裁而言(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 點前段規定:權利事項或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之程序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須先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參照)。

另查,勞資爭議處理法所規定之調解程序,需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主管機關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並由勞資爭議調解委員進行事實之調查及調解之決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第11條、第14條、第16條參照),顯有一定之法定程序要件;

如非依據上開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之調解程序所成立之協調,自難認有調解同等之法律上效力,只能認係當事人間之和解契約,尚無適用該法第37條第1項規定,直接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餘地。

三、本件聲請人提出之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並非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所規定之調解程序所成立之調解,僅屬當事人間之和解契約。

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本院就其協調內容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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