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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盛皇紙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煒元
以上上訴人與陳建光間因年101年度勞訴字第32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457,6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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