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吳宇龍
被 告 臺南應用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助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王盛鐸律師
鄭植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僅繳納新台幣(下同)500元之裁判費,嗣被告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7,0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9,4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以裁定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兩造收受本裁定後,仍可再積極商談和解事宜,以終局解決紛爭,若兩造能和解而無庸訴訟,可由「原告」向本院具狀撤回本件,或由原告不補繳裁判費而由本院裁定駁回訴訟,以節省兩造之勞力、時間、費用。
惟倘仍無法和解而欲續行訴訟,請原告遵期繳納上述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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