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司促,1218,2012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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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18號
債 權 人 吳碧珠


8號
債 務 人 李嘉成

債 務 人 陳金煌

一、債務人李嘉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李嘉成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金煌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七三九條、第七四五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務人陳金煌為系爭債務之保證人,復查無拋棄先訴抗辯權之情事,且未據債權人證明其就主債務人李嘉成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

是以,債務人陳金煌所負之責任係普通保證,則依民法第七四五條之規定,須債權人對債務人李嘉成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始由債務人陳金煌給付之,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陳金煌與債務人李嘉成連帶給付上開金額之部分,即非正當,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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