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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曹琮欣
債 務 人 曹世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零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曹琮欣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曹世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273,473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據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曹琮欣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254,026元及如請求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曹世昌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25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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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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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曹世昌、曹│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66446 │琮欣 │7月01日起 │ │八三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曹世昌、曹│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85915 │琮欣 │7月01日起 │ │八三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曹世昌、曹│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66730 │琮欣 │7月01日起 │ │八三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曹世昌、曹│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34935 │琮欣 │7月01日起 │ │八三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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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曹世昌、曹│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6446 │琮欣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曹世昌、曹│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5915 │琮欣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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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曹世昌、曹│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6730 │琮欣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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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曹世昌、曹│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4935 │琮欣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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