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司促,1539,201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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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3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黃坤界
6號十樓之5

一、債務人黃坤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壹仟捌佰叁拾玖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就林桂枝部分所為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黃坤界邀相對人林桂枝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2012年1月11日止累計1,201,839元正未給付,其中296,806元為消費款;

905,033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不合於第五百一十一條依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務人林桂枝於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前已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查詢戶役政資料單一紙附卷可稽,則債權人對之所為之聲請,因欠缺當事人能力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一條之程式,此部分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53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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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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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坤界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96806│          │1月1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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