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司促,1588,201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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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8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畢元珩、畢林罔受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一項、第一○七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借款人畢昭德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死亡,債權人以債務人畢元珩、畢林罔受為第三人畢昭德之繼承人請求清償消費款,惟第三人畢昭德已被他人收養,此有第三人畢昭德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其與本生父母即畢元珩、畢林罔受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是畢元珩、畢林罔受並非第三人畢昭德之繼承人,是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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