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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807號
債 權 人 林清香
債 權 人 王志仁
債 權 人 王伯群
債 權 人 許玉玲
前列四人共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景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林景星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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