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司促,184,2012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4號
債 權 人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債 務 人 吳玟佐
號13樓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叁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7年4月2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0年9月22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29738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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