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司促,1881,201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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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廖瑋
段701巷26弄1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廖瑋於2005年4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2005年4月7日起至2007年4月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1月13日止累計89,219元正未給付,其中48,499元為本金;

40,636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廖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2012年1月13日止累計86,695元正未給付,其中37,560元為消費款;

45,535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881號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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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48│廖瑋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88%│
│    │499元   │          │1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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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37│廖瑋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 │
│    │560元   │          │1月14日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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