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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7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 務 人 林昆霖
巷8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林昆霖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30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4年11月10日起至101年11月10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84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按年息2.695%計算,並同意按照利率變動而調整。
(二)並約定如遲延履行時,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6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原利率20%加計違約金,有相對人立具之貸款契約為憑。
(三)茲因相對人只清償至100年10月5日止之本息,尚積欠詳如請求標的欄所列示之金額,雖屢次催討惟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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