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司促,1998,2012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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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9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8樓及68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樓、8樓及68號1、2樓


債 務 人 程薛來富

債 務 人 程國珍

一、債務人程薛來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零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程國珍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程薛來富於民國99年08月09日邀同程國珍為保證人,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放款借據,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陸拾萬元整。

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借款利率年息20%計付利息外,另按本借款本金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加計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茲因債務人僅繳付部份本息後,自100年11月09日即未依約繳付,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對債務人程薛來富之財產執行無實益或無效果後,應由債務人程國珍負清償責任。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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