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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李姿瑩
5號十樓之8
債 務 人 李忠昆
5號十樓之8
債 務 人 陳亞玟
5號十樓之8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貳仟陸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李姿瑩前就讀南華大學邀同債務人李忠昆、陳亞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441,151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姿瑩自民國100年09月0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52,643元及自民國100年08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456%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0年09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李忠昆、陳亞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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