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司促,2039,2012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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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3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地下1樓


債 務 人 高子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高子晉於民國100年03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0年03月14日起至民國105年03月1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8.65%計付。

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

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0年11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0年10月07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37962元整,及自民國100年10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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