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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11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地下一樓
債 務 人 洪秀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貳仟叁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洪秀娥分別於①民國92年5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200000元整為限。
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
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
及於②民國94年3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㈡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302394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2119號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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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18│洪秀娥 │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 │7777元 │ │3月24日起 │ │十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11│洪秀娥 │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 │4617元 │ │3月24日起 │ │五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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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洪秀娥 │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 │114617│ │4月25日起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 │元 │ │ │ │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
│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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