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司促,2125,201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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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12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王富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王富民於民國92年3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60,000元整,利息按年利率18.25%固定計付,於每月20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21日)併同手續費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

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

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

(二)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58,760元整,及自民國97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00%計付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

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核發支付命令,誠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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