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司促,2246,2012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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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24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務 人 陳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下同)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陳美玉前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持該信用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數清償,或繳交最低應繳金額以上款項,並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及依未繳清金額計算之違約金(未繳清金額新臺幣(以下同)999元(含)以下無需繳付,1,000元至10,000元按月計收150元,10,001元至30,000元按月計收300元,30,001元至60,000元按月計收600元,60,001元至90,000元按月計收900元,90,001元至120,000元按月計收1,200元,120,001元至200,000元按月計收1,500元,200,001元(含)以上按月計收2,000元),合先敘明。

(三)查債務人前參加銀行公會95債務協商,自96年9月起即未依約繳款,現尚積欠聲請人本金49,707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未受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之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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