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司促,28216,2012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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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21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27樓


號2樓
債 務 人 陳淑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柒佰貳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淑卿發給支付命令,惟其聲請狀內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係自民國「一○○年○月六日」起算,究係自何月起算並不確定,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二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更正,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四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債權人竟不置理,則本件利息及違約金之起算日期即不明確,故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淑卿於090年0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0年0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05,725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186,59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7,734元整及違約金1,4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86,591元整自100年06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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