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司促,30264,201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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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264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東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右山
非訟代理人 陳素渼
債 務 人 鄭茂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肆萬壹仟叁佰伍拾元②陸萬壹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一日②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二日②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二日②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二五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零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按零點八九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四、依債權人提出之三紙貸款借據第五點(二),乃係約定「貸款逾期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債權人請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以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與前開約款所載僅以逾期利息部分計算違約金之規定不符,故債權人請求逾第一項所准許之違約金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債權人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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