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司促,30621,201210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621號
債 權 人 臺灣日通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田曉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宇通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提出宇通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蔡進耀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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