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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820號
債 權 人 楊貴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俊德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俊德發給支付命令,聲請狀原因事實欄記載,本票6紙兌現日自民國99年12月31日起迄102年12月31日止,惟現未屆102年12月31日,是本院於101年2月17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釋明請求債務人清償之依據(有無加速條款之訂立),此項通知已於101年2月22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居所地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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