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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91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非訟代理人 吳朝丞
債 務 人 紀泰吉即黃瓊玉之限定繼承人
債 務 人 紀智介即黃瓊玉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黃瓊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零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叁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陸佰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黃瓊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肆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玖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陸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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