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司促,3931,201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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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931號
債 權 人 盧泰和
債 務 人 林宗賢即林葉秀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宗賢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葉秀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民法第一一四八條第二項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林葉秀珠係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日死亡,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繼承人即債務人林宗賢自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債權人超過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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