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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0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東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右山
非訟代理人 陳素渼
債 務 人 林清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叁佰壹拾柒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十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二五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柒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二五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五、依債權人提出之三紙貸款借據第五點(二),乃係約定「貸款逾期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債權人請求三筆貸款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以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與前開約款所載僅以逾期利息部分計算違約金之規定不符,故債權人請求逾第一項所准許之違約金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七、如債權人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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