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司促,422,201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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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22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債 務 人 龔中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貳萬柒仟玖佰捌拾伍元②貳萬柒仟玖佰捌拾伍元③貳萬柒仟玖佰捌拾伍元④貳萬柒仟玖佰捌拾伍元⑤貳萬柒仟玖佰捌拾伍元⑥貳萬柒仟玖佰捌拾伍元⑦貳萬柒仟玖佰捌拾伍元⑧貳萬柒仟玖佰捌拾伍元⑨陸佰肆拾元⑩陸佰肆拾元⑪陸佰肆拾元⑫陸佰肆拾元⑬陸佰肆拾元⑭陸佰肆拾元⑮陸佰肆拾元⑯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①九十六年七月一日②九十七年一月一日③九十七年七月一日④九十八年一月一日⑤九十八年七月一日⑥九十九年一月一日⑦九十九年七月一日⑧一百年一月一日⑨九十六年七月一日⑩九十七年一月一日⑪九十七年七月一日⑫九十八年一月一日⑬九十八年七月一日⑭九十九年一月一日⑮九十九年七月一日⑯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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